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零售药品
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行刑衔接 处罚到人
【要旨】
对于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仍然需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与刑罚措施不同种类、性质的行政处罚或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药品违法行为的企业注销后,行政机关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
【基本案情】
松滋市某药店经营者黄某于2017年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波立维”“可定”“拜新同”“阿司匹林”等药品,金额四万余元。上述药品除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130盒拜阿司匹灵阿司匹林肠溶片外,其它药品均无存货,且无购销记录。2018年7月23日,松滋市公安局对黄某销售假药案立案侦查。同月27日,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销售假药立案调查。经鉴定,涉案“阿司匹林肠溶片”为假药。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月28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线索后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一直未对该药店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该药店一直正常营业。2019年4月4日,该院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药店的药品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2019年5月5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药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销售假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同年5月6日,该药店向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注册登记。5月7日,黄某将药店转让给他人,由他人在该门店另行办理手续成立新的药店。5月9日,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原药店注销登记。
【诉讼过程】
2019年12月6日,松滋市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开庭。
2019年12月6日,松滋市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在松滋市人民法院开庭现场。
在对检察建议的跟进监督过程中,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错误:(1)对违法事实认定不全面。该药店除了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八条外,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即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也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2)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全面,行政机关并未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考虑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责任人员实施禁业限制。该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19年12月6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就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是否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因存在牵连和法条竞合而适用“从一重处罚”、行政相对人注销后行政机关能否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等展开质证和论辩。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仍应当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行政机关在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对药品违法行为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且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原药店注销后,行政机关还应当追究危害药品安全个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撤销了之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吊销了原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推动药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的落实落地,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责使命。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用《药品管理法》,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药品安全领域“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防止违法行为人通过注销工商登记等方式逃避责任追究。本案明确行政相对人被刑事立案后,行政机关仍然应该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与刑罚措施不同种类、性质的行政处罚或命令,有效制止实施药品违法行为的药店继续经营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