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欺诈 虚假宣传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对非法经营者欺诈销售、虚假宣传具有危害健康安全隐患的保健品产品,侵害广大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不法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以来,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主要经营保健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以进口食品名义从美国购入大盐湖水成品及原料(进口货物名称为“氯化镁”),组织工人自行勾兑灌装,并以“金能量”产品对外销售。其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均未注明食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号。通过制作宣传册、组织销售人员冒充专家授课等方式,虚假夸大宣传该产品含81种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对心脑血管系统、内分泌代谢疾病、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多种病症有治疗作用,导致众多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社会影响恶劣。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9日第一次开庭。
2020年12月10日第二次开庭。
法院当庭宣判。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某生物公司向全国各地大量批发销售“大盐湖水”。经专家鉴定,该产品不具备其宣传的功效,且长期或高浓度服用该产品会导致电解质紊乱,产生腹泻等肠胃道疾病,甚至对心脏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调查收集了记录收集销售情况的U盘电子数据、顾客消费登记表和外销记录本等证据,调取了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查明某生物公司销售“大盐湖水”共计8万余瓶,总销售金额为23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发布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生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105591.5元;涉案公司股东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生物公司及谢某某等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保健品坑老”现象频发,违法经营者采取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品功效,诱导和欺诈老年人购买消费,骗取老年人钱财,甚至造成老年人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后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有效遏制社会上“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