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结合办案,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常态化协同治理机制,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刘某某、纪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淀粉、荷叶提取物、橙子粉等原材料及国家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盐酸西布曲明,自行生产加工减肥胶囊、果蔬酵素粉等食品,并通过百度贴吧、微信、QQ发布销售广告,直接或经中间商转手出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有毒、有害食品流入浙江、陕西、安徽、湖南、河北等全国多地消费市场, 销售价款达1317451元。
【调查和诉讼】
松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讨论案件。
松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主办检察官与办案民警一起指导技术检测。
2020年7月29日,浙江省松阳县法院审理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 ,公益诉讼检察官出庭。
2019年10月,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松阳县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专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进一步查明非法生产销售的网络链条、涉案食品流入消费市场等公益损害事实,同时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违法者是否明知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等民事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事实展开取证,并邀请法学专家共同对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进行论证。2019年11月28日,松阳县院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
2020年7月10日,松阳县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刘某某、纪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诉请判令共同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13174510元。2020年8月21日,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对检察机关提出诉请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4510元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刘某某、纪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松阳县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销售及线下食品安全监管漏洞等问题,及时对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推动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合力。截至目前,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78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审查食品安全领域案件11件22人,净化了当地食品安全环境。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盐酸西布曲明等禁用成分的食品,严重危害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综合发挥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生产、销售者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办案回应广大消费者的关切,给广大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敲响了警钟。办案中,检察机关推动构建食品安全领域“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行政执法”联动配合协作机制,对规范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