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非食用添加剂 惩罚性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9月,刘某美与其子刘某付、刘某涛在遵义市汇川区租用民房开办米粉加工坊,在生产湿米粉过程中,为使生产出的湿米粉保鲜和防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明矾对湿米粉进行浸泡后,销售给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各市场经销商销售,共计生产、销售用明矾浸泡过的湿米粉337955市斤,销售金额371000元。经检测,三人销售的湿米粉中铝残留量为137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调查与诉讼】
2019年5月16日现场排查照片。
2019年5月16日现场排查照片。
2019年5月16日现场排查照片。
2020年1月16日庭审开庭。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红花岗区院)在审查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一案时,发现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0月29日,红花岗区院决定立案,并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红花岗区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协作,重点围绕销售数量、犯罪金额、损害后果以及是否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
2019年12月20日,红花岗区院向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美等三人共同承担销售金额10倍惩罚性赔偿金371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0 年1月16 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宣读了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对三人生产销售米粉的数量、金额和惩罚性赔偿金提出的依据等进行了论证。
2020年6月1日,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及缓刑,并处罚金,且自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以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工作,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371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6月9 日,刘某美、刘某付等二人上诉,2020年12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米粉作为地方特色食品,深受群众喜爱。米粉生产销售是否安全,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米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提出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减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